民事诉讼费司法解释中止审理可以退回吗?
一、民事诉讼费司法解释中止审理可以退回吗?
不可以,中止说明案件没有审理完毕,诉讼费的承担,至少需要等待案件审理完毕后判断。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司法解释
《交纳办法》第11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诉讼人的参加下,对于民事纠纷等问题进行依法审理,并给出裁定的结果以及解决办法。与调解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特定性、自由性和正当性。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有关诉讼费交纳和退还的相关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咨询办理,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诉讼费一般是由原告承担,并在案件判决后由败诉方进行补偿,但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