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增设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章规定。”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该两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排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规定欠妥,主要理由是
(1)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分析,二审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仅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绝大部分案情及法律关系较复杂,对这些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有利于彻底查清案件事实,理清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而作出公正权威的裁判,有效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但有些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法律关系也较为明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不存在原则性的分岐,并且这些案件在一审也是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提起上诉并未改变简单民事案件的性质,亦即一审中的简单民事案件,在二审中仍然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故这些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考虑,二审程序应该适用简易程序。现阶段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机遇期与矛盾突发期并存的特殊时期,一方面大量的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资源极其有限,许多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二审程序如有选择性地适用简易程序,就可以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使更多的人、更多的纠纷获得更好、更广泛的司法救济,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从实现民事诉讼效率价值出发,二审程序必须适用简易程序。效率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二审程序如果不分案件繁简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就极易造成案件审理时间延长,增长办案周期,不利于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效率价值;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就可以不受普通程序的约束,办案手续简遍,审理方式灵活,办案时间缩短,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正确及时地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4)从提高办案质量目的来看,二审案件应该区分使用简易、普通程序。司法实践中进入二审程序的民事案件有难易、繁简之分,二审适用简易程序便于人民法院迅速及时地审理好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从而使人民法院能够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去审理一些新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审案件,切实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如果二审程序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就会分散人民法院的时间与精力,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鉴于上述理由,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增设简易程序的规定,以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制度的价值功能作用,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