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撤诉是否可以?
一、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撤诉是否可以?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撤诉是可以的,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二审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也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撤诉是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的情形下,应认定为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应予准许。若因撤诉行为而致他方权利受损的,笔者建议应从健全滥用诉权制度来对他方权利进行保障,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形,或尝试责令撤诉一方当事人对因自己的撤诉行为导致他方权利受损的范围承担责任。
二、民事诉讼二审中撤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2013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撤回的只是上诉而不是起诉,意味着撤诉上诉后一审判决裁定就生效了。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前,请求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而所谓撤回起诉,则只是对一审而言的,且只能在一审裁判作出前提出。 因此,撤回上诉即视为没有上诉,此时如果对一审裁判的上诉期未满,则一审裁判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如果一审裁判已经过了上诉期的,则一审裁判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生效。
原审原告作为二审诉讼程序的被上诉人,在二审审理阶段申请撤销在原审中的所有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对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审查后,可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该条中所称原审原告撤销原审所有诉讼请求,是指双方已就本案所涉纠纷达成和解或者原审原告已实质放弃对原审被告的诉请,且不再需要法院对此作出实体判决或出具民事调解书。原审原告放弃原审所有诉讼请求的行为,是权利人对其程序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审原告在撤销本案诉讼后,不得对原审被告就同一事实或理由再行起诉。
在我们国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主体规制是不一样的,对于民事案件来说,当事人是可以自己向法院来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在这个过程当中撤诉,但是刑事类型的案件的话,就有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般情况下不会依据当事人的意愿而是否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