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一、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
3、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根据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成立招摇撞骗罪,要求是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本罪的主体却不仅仅限制在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内,也就是说如果本身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实也是可以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另外,要注意的是,此罪属于行为犯,法律中明确规定只要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就应当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