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怎么处罚
一、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怎么处罚
1、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二、招摇撞骗罪与非罪的界定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其与诈骗罪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是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可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对于招摇撞骗,一般是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而行骗,但对于那种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是在招摇撞骗罪的量刑基础上对行为人从重作出处罚。由此可见,这一行为也是属于严厉打击的一种违反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