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入刑的标准是什么?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入刑的标准是什么?
标准: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军人为手段的,即两种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军人冒充其他身份的军人,亦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
法律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作为一种行为犯罪,在定罪时是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的大小的,但是诈骗罪就需要考虑实施诈骗行为的行为人所获得的全部的非法财产,如果是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的,就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