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承继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绑架罪的承继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承继共犯的特征是什么?
承继共犯是共同犯罪在法理上的一种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在其实行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候,后行行为人明知这一犯罪事实而参与进来,或单独或与先行行为人一同,将剩余行为实行完毕。
按照共同犯罪理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这就要求在主观上,后参与犯罪的行为人在参与之时明知先行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并且先行行为人也明知后参与进来的行为人与其一同进行共同犯罪,二者在主观上要有联系;同时在客观方面,二者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后参与进来的行为人可以是正犯,即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帮助犯,但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
对于承继共犯责任的承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在中国的刑法界持肯定说的人居多,即承继的共犯也是共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原则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不能只承担自己实行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对于加重结果的承担,仍有争议。
承继共犯的特征:
1. 后加入的人应该对先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有共同的故意。
2.先行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完全结束,即犯罪行为并未停止。
3.后加入的人对于先行为的加重结果不负责。
三、承继的共同犯罪刑事责任怎么确定?
在承继的共同犯罪中,并非所有后行为人对其参与前的事态均不负责任,而应考察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形成危害结果。如在已经形成危害结果之后加入犯罪,则对该危害结果不必承担责任。
如先行为人行为尚未形成危害结果,后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的,应当共同承担罪责。危害结果应当是既成的事实,事态发展的最后状态,正确区分犯罪过程和危害结果是决定后行为人是否承担前行为人行为责任的关键。
实施承继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与前犯罪分子之间存在共同犯罪关系,但是与前犯罪分子之间有无犯罪联系是确定承继共同犯罪人是否是正犯的标准,如果承继共同犯罪人属于正犯的,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绑架罪的量刑标准,至少处五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