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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诉讼时效适用中止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7-31 阅读: 438次

一、20年诉讼时效适用中止吗?

20年属于法律规定的最长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不能延长,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69、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17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时效的进行(含开始进行和进行中)或完成,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暂停。广义上时效的停止包括时效进行的停止和时效完成的停止或称时效的不完成两类。但在各国民事立法中所持观点不同,这就使他们在时效中止的发生期间和效力认定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时效最长时间为20年,所以在达到这一时间后就可以导致诉讼中止,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定来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但特殊情况下的达到20年诉讼时效的案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条件来进行延长,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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