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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包含哪些内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3 阅读: 383次

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那么,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包含哪些内容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包含哪些内容

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包括上诉人信息、上诉请求,上诉事实与理由等事项。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区XX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一):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杨浦区XX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13601652035。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二):王XX,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XX路58号.

XXXXXXX有限公司、王XX诉X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由X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XX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X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XXX市XX区洞泾经济开发区,但从2007年9月至今,上诉人的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XX市XX区XX路33号(有XXX市xxx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但是在本案中,上诉人X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XXX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法院无关。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XX区,XX确实没有营业地(办公地),法院送达地址也在XX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XX区,且被上诉人之一XXXXXXX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杨浦区,所以该案应由X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XXXXXXX有限公司、王XX诉XXX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应该由X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X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X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包括上诉人信息、上诉请求,上诉事实与理由等事项。当事人需要在上诉期间,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该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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