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到逮捕换看守所地方吗?
一、刑事拘留到逮捕换看守所地方吗?
刑事拘留变成批捕措施,办案人到看守所宣布,并且要求犯罪嫌疑人在逮捕证上签字。刑事拘留羁押地点是在公安局的拘留所,逮捕后羁押地点在公安局的看守所,但拘留所和看守所的设置地点往往是在同一个院内。刑事拘留后认为要逮捕的,侦查机关应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本身不存在要求家属到场,只是在逮捕以后,依法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电话通知领取逮捕通知书或者直接寄送逮捕通知书,现实中一般都是邮寄逮捕通知书。
二、批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逮捕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
综上所述,发生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刑拘,会将其关押在就近看守所。之后犯罪事实比较清楚后,就应该尽快是将其逮捕,这样羁押期限会延长。由刑拘变逮捕不用变换看守所,在原来的看守所执行就可以。当然,如果要变换管辖地,则应该移送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