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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未交易就不能认定贩毒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7-20 阅读: 486次

一、贩毒未交易就不能认定贩毒吗?

贩毒未交易并不是一定就不能认定贩毒,贩卖毒品未交易成功,犯罪状态并非必然是未遂,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既遂和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是否得逞,是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贩卖毒品罪,何谓得逞,到目前为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在个别地方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表明了司法机关的基本态度。

二、贩卖毒品罪中适用缓刑的条件

贩卖毒品被判处拘役或是三年以下有期律刑的犯罪犯有可能宣告缓刑,否则就都是实体刑。贩卖毒品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贩毒行为若是被司法机关发现,即使在被发现时还没有交易完成,此时只要可以确定交易的确实是毒品,并且能确定交易的数额,此时也可以认定其已经贩毒。一般情形下,贩毒行为会被判处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若是贩毒案件的组织者,此时量刑会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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