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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称呼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7-12 阅读: 555次

一、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称呼是什么?

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审理阶段的称谓是“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称谓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再审程序中的称谓是“申请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之后,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随时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效要求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还不能证实当事人有罪,这个阶段当事人称呼为犯罪嫌疑人,一直到法院判决,做出有罪判决并将嫌疑人关押到监狱后,才能叫罪犯。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就应该尽快找律师,给自己写辩护意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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