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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申请再审的条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366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案件在审理结束后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对案件的再审,但申请再审是需要一定条件的。那么法院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法院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此外,司法解释纳入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也可以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比较特殊的是离婚案件。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可以就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中确定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再审申请,如果符合再审条件,应当进行再审审理。然而,如果当事人就原离婚审判决、调解书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再审,法院应当驳回再审申请,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事由进行了统一处理,使二者完全一致。

而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上述事由,也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再审。

(四)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但对于因以下事由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应情形之日起6个月:(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同理,前述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限也应当相应缩减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大幅缩短了再审申请期间,一方面是吸收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与法治发达国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再次体现全国人大适度限制再审,确保司法终局性的立法理念。

(五)申请再审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原则上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六)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副本。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或有人身攻击等内容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再审申请人予以补正。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为保证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应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二、不得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9、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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