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一、诉讼时效中止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诉讼时效中止举证责任由主张诉讼时效应该中止的民事主体承担,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之主张,是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抗辩主张的再抗辩,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权利人就中断的事由负举证责任。
在义务人已经证明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届满的事实时,如果权利人提出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则该事实实际上是对义务人提出的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主张的再抗辩,对于这种再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应当由作为原告的权利人负责举证。同理,诉讼时效的中止,亦应当由权利人负责举证。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是怎么样的?
1、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3、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4、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是:
1、权利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权利。如因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而不可能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权利人无法克服的障碍和其他特定事由。如权利人或义务人一方死亡,其继承人尚未确定、权利人或义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暂时无法定代理人等。
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有发生或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并结束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以前的事由,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若是发生了台风等不可抗力,或者是经济纠纷的一方民事住主体突然就没有了民事行为能力,此时诉讼时效就会中止。在导致时效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需要确定该事由具体持续了多长时间,然后再顺延应该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