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与标的物有什么区别?
一、诉讼标的与标的物有什么区别?
1、本质不同
标的物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就争议总体而言的。
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2、决定关系不同
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决定诉讼请求,当事人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告只有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其提出的请求才能实现。
3、具体程度不同
标的物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请求必须要具体,诉讼标的不可能具体。诉讼标的是直接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关系的主张或者声明;诉讼请求是结合具体的案件对这种主张或者声明的具体化。
二、诉讼标的物与诉讼标的额的区别
1、本质不同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汽车。
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例如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付的具体金额,房屋、车辆、船舶土地等动产或不动产起诉时的价值,有价证券的收盘价、市场价等。
2、针对对象不同
诉讼标的物针对的是具体的物体或商品,而诉讼标的额针对的具体金额。
3、数量不同
诉讼标的物在案件中可以由多个;而诉讼标的额只有一个,且诉讼标的额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进行确定,并以此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民事纠纷案件之中,可能并没有标的物,但是必须要明确诉讼标的,否则法院由于不能计算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等原因,并不会受理标的不清晰的纠纷案件。法院会根据案件原告提交上来的证据,锁定诉讼标的,再查看诉状,诉讼标的一致之后会决定审理该案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