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中听证的意义和主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再审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参与权,也体现了司法公开原则,丰富了案件的审查方式,更有助于案件的妥当处理,避免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今天就跟随若悠网小编来谈一下民事诉讼法再审听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听证的认知度不高
在法官方面,对何谓听证或听证规范、听证与调查、询问的关系、听证与开庭的关系不甚明了。因此,对当事人释明不够,通知听证时多数采用电话方式,往往没有明确告知要进行听证,当事人询问听证为何物时,常常语焉不详。
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方面。对听证并不太了解,以至于许多案件当事人在听证时常说“我不知道是开庭,没有准备证据材料”等;听证后不少当事人甚至律师还继续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准备,等待法院通知开庭;有的当事人领到裁定书时大呼“未开庭怎么就判了?”
二、听证程序不规范
1、听证是审查方式之一,还是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一般认为听证只是审查方式之一,从《再审审查意见》的规定来看可以明确得出此结论。但也存在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的制度要求。
2、通知听证应当采取何种方式。究竟应当采取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实践中多采用的口头电话通知是否符合听证规范。
3、听证应当采取独任方式还是合议庭形式,实践中多采用主审法官独任形式,只有极少数案件进行合议庭听证方式。
4、听证内容如何把握。有的是只要有疑问必问必听,有的仅围绕当事人主张进行听证,有的进行全案听证。
5、当事人未按通知参加听证的处理标准不一。基本上都是让另一方当事人等待,直到双方均到时才进行;还有的采取分别听取意见方式,但基本没有严格执行按撤回申请或缺席处理,对此一般从宽把握,表现了对当事人比较宽容的务实做法。
6、听证程序问题。是按简易的开庭程序进行,由当事人分别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认证并且进行辩论等,还是直奔主题,只听争议;听证时是否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听证后当事人是否有权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这些情况,实践中做法千差万别。
三、听证的相关规定不明确
《再审审查意见》虽然规定了听证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方式之一,也规定了诸如听证的主持、哪些案件可以听证等内容,但内容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而且该司法解释只是倡导性的规定了哪些案件“可以”听证,听证并未成为审查必须采取的方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在实践中广泛采用的听证方式也未作出规定,听证审查方式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
四、送达难
送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听证难以找到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有时连申请人也无法通知。送达裁定书更是困难。
以上就是目前民事诉讼法再审听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发现有的法官及当事人对听证的认知度不高,目前的听证程序不够规范及对于听证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尤其是送达难使得再审听证制度并没能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所以一项好的制度,如果大家都能够积极地推进与执行才能更好地惠及大众。更多关于法律程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