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绑架罪的对象是什么?
一、法条竞合绑架罪的对象是什么?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法条竞合的,适用从一重罪处罚规则,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常见的情形有: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诈骗罪与其它特殊的诈骗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失致人死亡罪与包含过失致人死亡情形的其他犯罪,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的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等。
二、法条竞合的分类
(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a: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法条竞合的适用一般是根据同一犯罪事实的认定来进行处理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条竞合的适用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合法的分析,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在司法判决时,也需要参考法条竞合的情况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