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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存疑不起诉能否适用强制措施?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7-05 阅读: 522次

一、交通肇事罪存疑不起诉能否适用强制措施?

交通肇事罪存疑不起诉不能适用强制措施,原因在于:

一是这样做没有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依据。作为执法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未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而作为守法者,法无禁止即可为。

二是这样做不符合“释放”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释放意味着获得自由,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均是对自由的限制。

三是这样做不符合不起诉的法律意义。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在起诉阶段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而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杀、隐匿罪证、继续犯罪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而不起诉决定的宣布,标志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强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解除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

相关知识: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综上所述,即使交通道路上的犯罪都是比较明显却也至少有明显的证据作为起诉罪犯的支撑,如果检察院对当事人的行为表示疑惑而没有办法让法官支持自己时,也不能用任何非法的理由控制当事人,或者为了定罪而故意拖延时间不将嫌疑人以无辜的身份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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