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币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走私假币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走私假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3、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4、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走私假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二、走私假币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有下列严重情节的,即可在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币计算,下同)5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或者币量500张以上不足5000张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且具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的;
(3)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足1000张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较轻,主要是指走私伪造货币的总面值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足500张的情况。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5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5000张以上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构成犯罪,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严重后果的;
(3)冒充司法、海关、工商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4)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张以上的;
(5)与境外不法分子勾结走私伪造的货币,情节严重的;
(6)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走私伪造的货币如属外币,应当按照查获犯罪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同种货币兑换人民币市场的汇价折算。
走私假币的这种犯罪行为通常都是团伙作案,并且有越来越多的犯罪组织和境外的这些犯罪团伙相互勾结。少部分制作出来的这些假币可能用验钞机都很难检验出来,国家对于假币的严厉打击程度是毋庸置疑的。但走私制造假币的很多案情调查起来都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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