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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29 阅读: 463次

一、我国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哪些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相同和区别

相同点

其一,两者的代理权或代表权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其

其二,两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其三,两者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当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担。

不同点

其一,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亲权和监护权;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产生于职务上的职权与职责。

其二,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对象是法人。

其三,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只限于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代理职责,而且还须以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无诉讼行为能力为前提;法定代表人始终代表法人履行职责,不管是否发生诉讼。

其四,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更换。

其五,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人是拟制的,其权利能力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来体现。

很多时候一说到“诉讼”中的参与人,不少人就直接认为是律师,但其实就诉讼代理人来看,只要符合了规定条件要求的,那么就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中并未强制性要求诉讼代理人只能是由律师担任。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诉讼当事人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多数也会选择委托律师来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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