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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27 阅读: 530次

一、妨碍公务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的有四种情况: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是妨害公务罪的典型类型。

2、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是妨害公务罪的第二种类型。

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妨害公务罪的第三种类型。

4、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是妨害公务罪的第四种类型。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至于行为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无特定关系,则在所不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不少人认为,一般阻碍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是普通人,那是不是公职人员本身就不能成立妨害公务罪呢?其实,公职人员本身也是有可能成立本罪的,此时要从入罪条件和入罪标准进行分析。有些时候,对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有阻碍行为,但此时行为人并未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不过却也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也是可以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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