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一、优先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优先管辖与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法院执行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特殊情况的地区管辖:
刑事案件错综复杂,使得有些案件尚不能完全适用一般地区管辖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1.单位犯罪案件的地区管辖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地区管辖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涉港、澳、台案件的地区管辖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有关优先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是比较简单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优先移送管辖的情况进行处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先受理的法院不具备管辖的管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则不便管辖处理的,也可以移送到其它的法院进行处理,具体情况根据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