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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限制减刑刑八终身监禁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24 阅读: 482次

一、刑九限制减刑刑八终身监禁的区别是什么?

1、限制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2、终身监禁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限制减刑和终生监禁的适用问题

1、限制减刑的适用

(1)从适用对象上看,限制减刑只适用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2)从限制条件上,限制减刑的条件“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来定”。

(3)从法律后果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的罪犯的实际执行期应比被判处一般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更长。

2、终身监禁的适用

(1)从适用对象上,终生监禁只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2)从适用条件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第四款和《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终生监禁只适用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论罪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形。

(3)从法律后果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裁判决定终生监禁的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必须关押终生。

虽然限制减刑和终生监禁在刑八之前从未出现过,法律界对它们的认识也只是基于域外的立法例子和司法判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终生监禁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一种新设的刑种。刑法上对于限制减刑和终生监禁的规定,是对于现有刑罚制度的一种反思,有利于促进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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