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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标的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21 阅读: 539次

一、诉讼书中标的物可以变更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标的的规定诉讼标的物一旦确定后不可以随意变更,

《民事诉讼法》254条 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255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56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二、民事诉讼审理的流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确定诉讼标的物之后才可以书写民事诉状,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知道,诉讼费是根据诉讼标的来计算的,任何人在提交诉状且已经被法院所受理之后,若是想要变更诉讼标的,就必须要提交书面的申请书,诉讼标的变更也会影响诉讼费的支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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