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终审制的含义
二审终审制一般的很少接触到。二审终审制在我国也开始实行,但是他的使用范围比较狭窄,并且不足的地方有很多的。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二审终审制的含义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根据二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中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一般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才告终结,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不得再对其提出抗诉。
当然,这种两审终审制有其适用上的范围,也有其法定的例外。例如,对于地方各级法院所作的第一审非死刑裁判,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的,该裁判在超过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间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再经过上级法院的二审程序。又如,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在依法宣布和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不得提出抗诉。当然,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审程序之外,又设立了专门的死刑复核程序。
这种程序并非由当事人、检察机关通过上诉或抗诉所发动,而是由人民法院自行就死刑判决实施的审查和核准程序。这种程序尽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上诉程序”,也不是就死刑案件设定的一个独立的审级,但由于使被告人在上诉之外又获得了一次权利救济的机会,因此也应视为一种普通救济程序。
作为整个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存在,使得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受到上级法院的两次司法审查,并使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能够获得两次独立的司法救济,因此它们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法学界将研究的焦点过于集中到审判方式的改革方面,关注的主要是第一审程序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对作为普通救济程序的上诉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则重视不够。尽管在这一问题上已经有相当多的论文和著作发表,但论者所关注的主要是两种救济程序中的具体问题,而很少有人从宏观上对此进行深刻分析。
事实上,作为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审终审制”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士的质疑,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中的名存实亡,也促使人们思考这些程序的性质和存在的价值等问题。与刑事诉讼的其他程序和制度一样,有关普遍救济程序的研究也到了必须转变观念和视角的时候了。具体的技术性问题不是不可以展开研究,而是应在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得到清理、基本的司法制度得到合理构建之后,才有较大的研究价值。
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
①可以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从而保证办案质量;
②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判,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作用得到发挥,改进审判工作;
③可以防止诉讼拖延,节省人力、财力、物力,保证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和恢复。
对两审终审制不能绝对和机械地理解。两审终审制并不是说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使有错误也不得改变,如果确有错误,当然应予纠正,只不过不能适用上诉审程序来解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这将在后面有专门论述。两审终审制并非是绝对、死的规定,而是能适应实际情况的活的科学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两审终审制有特殊和例外的情况。
(1)特殊情况。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判决是一个特殊的判决。为保证办案质量,除二审外还要依法经过死刑复核这一特殊的诉讼程序,判决才能生效。但这同样属于两审终审制审判制度。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复核并非属于一个审级,死刑复核并不是由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认或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的。
(2)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是一审终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级别最高的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不存在上诉和抗诉的问题,判决、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两是终身制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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