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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中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19 阅读: 492次

一、中级经济法中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

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当事人需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诉讼时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出现中止或者中断的法定事由的,诉讼时效就会发生变化。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三、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一般的案件诉讼具有三年的时效,如果在三年的时效内没有进行诉讼那么就不可再次进行诉讼,但在诉讼的时效里遇到了不可抗力等因素那么时效的就得中断,权利人在诉讼范围外向义务人有了新的要求等情况诉讼时效也是中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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