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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19 阅读: 384次

一、法定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其他阻碍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二、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2-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综上所述,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需要满足法定的情况才是可以提出中止的,而且还需要在时效届满的前六个月内发生的情况才会发生中止的情况,当然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况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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