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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能有一个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16 阅读: 543次

一、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能有一个吗?

可以有多个,也可以只有一个。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二、共同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

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1.挂靠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54条)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2款)

【注意】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民诉司法解释》第59条1款)

3.个人合伙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0条)

【注意】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民诉司法解释》第63条)

5.借用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5条)

6.一般保证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66条)

7.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民诉司法解释》第67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8.继承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70条)

【注意】继承案件中有可能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9.共有财产关系(《民诉司法解释》第72条)

10.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共同诉讼的要求就是,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都是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存在的前提,虽然法院是将多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但是案件诉讼中的多个当事仍旧是独立的,即任何一方都有权进行独立诉讼,但是在合并审理时,多方中的一个当事人的行为是可以及于其他当事人的,只要大家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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