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有错误如何处理
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可上诉。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所作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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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化。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