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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总概括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10 阅读: 448次

一、诉讼时效中止总概括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三、其他阻碍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四、发生时段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五、期间计算

自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结束之日起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诉讼时效中止,一般是对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相关权利。但是不是错过诉讼都可以延长6个月的诉讼时效。必须要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的阻挡之下无法提起相关诉讼才能够提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止之后在中止消除后可以延长诉讼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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