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无罪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一、骗取贷款无罪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骗取贷款无罪辩护意见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辩护律师,出席今天的庭审。通过开庭前的阅卷、调查,以及跟被告人的详谈,我了解到本案的基本情况。通过今天的庭审,结合本案的全部证据,我认为本案是一起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把民事案件办成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1、本案并没有受害对象,不属实骗贷罪
本案的报案,是源于一个叫李书某的人自己被李XX(本案第二被告)诈骗,事由是申请到的银行贷款,有一部分被李书某拿了。这实际上是李书某和李XX之间的民事纠纷,最多也算李XX诈骗李书某,属普通诈骗,骗贷罪的受害对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的受骗者是银行工作人员,不可能是贷款客户。而本案中,某某银行某某分行并没有报案。因为银行方面并没有认为自己受骗。因此,这是一起没有受害人的骗贷案。
2、被告人陈某某没有骗取贷款的行为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陈某某“授意或放任”XX公司职员使用伪造的购车资料为客户办理贷款,但从本案证据来看,多份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公司是禁止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贷款的,陈某某再三强调,不能通过造假、做空单去申请贷款,并为此开除了违规的李XX,当时公司对李XX罚款一万元,并张榜公布。如果是陈某某授意或放任,那李XX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贷款就符合陈某某的意图,也符合公司的利益。目前,除了我们已经申请排非的口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某某参与造假,证据链存在硬伤。
3、被告人陈某某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
起诉书指控,截止案发时,有8041124.64元“逾期贷款”,这并不符合事实。银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偷换了概念。假设客户贷款100万,分36个月还清,每个月还款3万多,如果某个月没还,那应该是由银行催款,或者由担保公司垫资,而不能算作是100万逾期贷款。因为所谓“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都是在2017年2月11日以后到期(范某除外,案发前已经结清),最晚到2018年5月19日,案发时根本没到期。所以,本案案发时不存在逾期贷款。那么,这个804万多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是公安机关把暂时未还的借款人的所有本金加起来,又加了三年利息,出来一个天文数字。而这个数字,是假设出来的。
根据骗取贷款罪的罪状表述,骗取贷款的行为须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中客户贷款基本上未到期,暂时逾期的也由某某伟业代为偿还,而且某某伟业根据合同约定还有连带担保责任,并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本案中某某伟业和陈某某均不构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作为贷款纠纷处理。
而且特别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本案中某某伟业是一个中介公司,也是一个担保主体,银行放的款是给客户而不是给XX公司,某某伟业不但收不到贷款,而且承担着连带担保的风险。怎么收到贷款的客户没有以骗贷罪追责,而提供担保的公司员工以骗取贷款罪追责呢?史无前例。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一个与本案非常相似的案例,江苏省某某县公安局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将刘某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也是以虚假手段申请贷款,也获得了贷款,但是因为提供担保,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某某县公安局对刘某作撤销案件处理。本案也同理应做贷款纠纷处理。
4、建议合议庭对陈某某判决无罪
本案中公安机关存在诸多程序违法,我们在排非申请中已经提及。今天的庭审中再度暴露出公安机关为了利益插手经济纠纷,违背公安部的规定办案。在公安侦查阶段,他们采取各种不正当方法取证,陷人于罪,又隐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该入卷的讯问笔录不入卷,伪造提讯解压证,诱供、逼供。检察机关在提讯过程中,也隐藏了多份对被告人有利的讯问笔录,违反了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检察机关不能为了指控只提供有罪证据,而对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进行隐藏或毁灭。两年多来,被告人陈某某深受程序违法之害。现在,我们寄希望于法院,可以排除这些干扰,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刑事案件需要控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罪,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辩方本来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但我们提供了28份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请法庭综合考虑。鉴于被告人陈某某一直被取保,完全有判决无罪的基础,恳请法庭对他做出无罪的判决。我相信,只有无罪的判决,才能经得起时间和社会的检验。
辩护人
日期
二、骗取贷款罪怎么量刑?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检察院将被告以骗取贷款罪起诉,法院审理量刑必须有确凿证据。作为辩护律师,可以从当事人没有骗取贷款的意图,行为也不符合相关要件,数额较小不构成立案标准或者证据缺失等方面展开辩护,在庭审的时候出具无罪辩护意见书供法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