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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关系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07 阅读: 464次

一、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关系是什

判决标的大于诉讼请求标的是不可以的,超过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可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如果判决生效了,可以申请再审,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判决的错误。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属于程序违法。

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址:XX市XX巷XX号,联系电话:XXXXX.

委托代理人:XXX,性别,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申请事项:

案号为XXX的诉XXXX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XXXXX元(包括医疗费XXXXXX元、误工费X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交通费XXX元、残疾赔偿金XXXXX元、后续治疗费XXXX元、精神抚慰金XXXX元、鉴定费XXXX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两者规定不一致,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证据规定》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如果用来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改变,仅仅是依据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额有所改变,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即诉讼标的额变化未必像普通变更诉讼请求一样,严格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XXX、XXX和第三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院重审,需要变更诉讼请求。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

申请时间:XXXX年X月XX日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诉讼标的和其请求关系等是有规定关系的,法院一般在最后的判决当中是不会高于原告提出的请求的,否则就回认定为违法程序,而且参与审理的人员也是回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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