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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超标的查封应当怎么写?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02 阅读: 570次

一、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超标的查封应当怎么写?

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超标的查封应当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写明,主要目的在于完善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的相关内容,案外人提出诉讼保全,应该在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后及时提出,并且需要在诉讼过程未结束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二、 法律论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有关诉讼保全异议的处理,应当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尤其是对超标的查封情况应当明确进行说明,另外还可以向辩护人进行咨询,并按照司法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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