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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怎么处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5-31 阅读: 517次

一、属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怎么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同类客体上都是相同的。两者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罪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后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包含了本罪对象的内容。

3、犯罪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后罪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二)本罪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体是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观要件均为故意,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违反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并有可能污染环境而为之。而后罪的故意表现为明知运输进境的固体废物是国家禁止进口的,仍逃避海关的监管将其运输进境的。

2、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3、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允许进口的,主要是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固体废物,不受是否禁止的或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制约。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显然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合法的惩罚,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可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合法的处理,但如果涉及到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则肯定需要进行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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