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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有什么限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336次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涉及到财产或者是其他的问题法院会对其中一方的当事人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这个权限是可以提出来的,那么,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有什么限制呢?下面就由若悠网的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一、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有什么限制

(一)根据民事法第127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1、管辖权系指,某诉讼案件在确定民事法院具有审判权后,决定由哪一个“民事法院”进行审理之权限,故管辖权又被称为“具体的审判权”。而由上述可知,必先有审判权,才有管辖权之问题;若没有审判权,自无庸讨论是否具有管辖权。

2、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主题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二、管辖权异议裁定期限是多久

1、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规定如下:

(1)提出。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

(2)审理。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

(3)上诉期。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4)上诉审。二审法院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例如中途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应当在什么时候提交呢?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而且,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当事人一定要提出合理的理由,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问题,若悠网上面还有专业的律师长期驻留,可以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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