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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定和判决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3 阅读: 441次

一般的诉讼,在一审的时候,法院就会给出合理的判决,这样人们只需要执行法院给出的判决就可以了,但是有时候,人们会对一审的结果表示不满,这时候就需要进行上诉,然后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理。那么二审裁定和判决的效力有哪些?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二审裁定和判决是终局的。当事人如认为二审裁判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再对二审裁定或判决提出上诉。同时,当事人也不能再就同一个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对于二审裁定和判决,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如果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1、第二审程序具有对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和救济的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错误,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2、第二审程序的设置满足了当事人对于审判公正性的要求。

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4、有利于实现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质量。

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弊端及对策

一个政治民主、法制发达的国家,程序法应当得到很大的重视,因为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的实施才能得到正确的实行。而且,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同样,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并贯穿于各个程序、各个制度之中,成为人权保障的有力屏障。

作为我国诉讼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996年经过修改的新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符合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促进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作为人权保障内容之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着重地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角度阐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现代性与适应性。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定,接受迅速、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被告人有辩护权和辩护依赖权,对不公正判决的上诉权及申诉权,是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最大突破。同时《刑事诉讼法》,对原属强职权主义的庭审方式作了较大的改革,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合理成份,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兼职权主义并存的诉讼模式,这种新审判方式的确立,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一种进步演变,应予充分肯定。修改后的审理方式,强调法官主导作用,体现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强调控方指控和辩方辩护的力度,激励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这种控辩式审理方式,要求控辩双方将事实摆在法庭,证据举在法庭,理由辩在法庭,案情明确在法庭,法官认证在法庭,这是我国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和公正化的一种体现。

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弊端也随之表现出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初期,人们的注意力大多集中在侦查机关侦查难,取证难、赃款赃物正确处理难以及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难、会见(犯罪嫌疑人)难、申请取保候审难,审查起诉阶段辩护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较突出的问题上,对当事人上诉案件的二审审理方式上存在的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随着时间的推移,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存在的弊端表现得尤其突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规定进行。但是,该条规定的“参照”与一般意义上的“参照”有着根本区别。该条规定的“参照”,仅指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公开审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查明和宣布的事项,询问证人、鉴定人的具体程序,延期审理的情形,等等,不包括在二审审理方式的确定上参照一审程序问题。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对二审审理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这条法律规定表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形式,不得实行单纯的书面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应该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对当事人上诉案件的审理形式实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调查讯问(询问)式审理为例外,或者说一般应当实行开庭审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审理。但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法院在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上,还没有完全摆脱过去“习惯”做法的影响,虽然不再有单纯书面审理的情形,但却没有坚持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性,不是一般实行开庭审理、个别实行调查讯问(询问)式审理,而是一般实行调查讯问(询问)式审理、个别实行开庭审理,甚至不开庭审理。这种情形与法律规定的精神明显相悖,必须彻底研究解决。

判决

判决是法院对控辩双方争议的实质问题发表的书面意见,即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应当如何处罚的决定。

判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法院判决的特点:

1.强制性

法院判决对全社会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的立即执行。

如法院判决没收被告人财产,银行必须立即执行,该财产涉及被告人在某公司的股份,改公司和工商局必须立即执行。法院判决某房产归谁所以,房管局必须立即执行。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监狱必须立即释放。

2.稳定性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变更和撤销法院判决。

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能变更或者撤销判决。

3.排他性

当事人、检察院都不得就统一问题再次起诉。

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就其他案件作出的判决都不得否定本判决认定的事实。

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院判决内容相冲突的决定。

媒体曾报道,某县法院一份判决书涉及到县里的土地,县委和县政府召开会议认为法院判决错误,发了一份文件撤销县法院判决。结果县长、书记等主要领导被免职。

判决的效力涉及全社会。

裁定

法院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事体问题作出的决定。

程序问题

如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以公诉案件个人没有起诉权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定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或者审判程序不合法,裁定发回重审。对已经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裁定核准死刑。

部分实体问题,是指诉讼中不涉及是否有罪和如何处罚的问题。如:裁定查封财产、裁定扣押存款。

裁定的效力仅限于司法机关。

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一个政治民主、法制发达的国家,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程序法应当得到很大的重视,尤其是在二审的时候要更加的注意审理的公平公正。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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