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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联合保监会发文,要求有条件地区设保险纠纷调解室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555次

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与法院调解两种方式进行管辖。与诉讼相比,法院调解机制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还可以减轻诉讼当事人的矛盾和诉累。近日,有《意见》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若悠网小编带你一起来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关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意见要求,开展地区法院要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

据了解,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该机制整合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力量,实现了保险纠纷诉讼与行业调解之间的无缝对接,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费者解纷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2012年12月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建立起我国金融领域首个诉讼与行业调解对接机制。三年多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调解组织通力合作,有效化解大量保险纠纷,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意见提出,要积极扩大开展地区范围,除前期试点地区继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外,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扩展至所有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时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扩展到有纠纷化解需求、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

意见要求,保险监管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要健全调解组织各项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调解组织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派或委托调解后2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

意见明确,要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沟通联系机制,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疑难纠纷指导机制,探索建立在线调解机制。同时,鼓励保险行业协会依法采取增加专项会费或者根据各会员公司调解案件数量收取费用等方式落实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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