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的新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很大的区别,大家都知道民事诉讼有一审,二审,终审之分,那民事诉讼的二审规定有哪些,那以下就由若悠网小编对于这方面的规矩进行相关的介绍,希望大家一起跟着丰都律师进行详细的介绍。
民事诉讼二审的新规定是怎样的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也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然而提审、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与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是有区别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称谓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一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可见,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程序,其意义在于:
(1)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检查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审判监督,帮助下级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可以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原判决、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及时得到纠正。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就可以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而受到损害。
(3)有利于加强上下级人民法院的联系。便于上下级法院相互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联系,改进工作,促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强化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4)有利于进一步克服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错误倾向,提高审判人员执法水平。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必然促使人民法院重视程序法,把正确适用程序法与正确适用实体法同样作为提高执法水平的标志,在审判活动中坚决执行民事诉讼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三)上诉的提起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地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这一诉讼权利,叫上诉权;提起上诉的案件,就叫上诉案件。
上诉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保证这项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是保证办案质量重要的一环。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审级制度决定的,是否上诉,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任何人都不得限制与剥夺。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第一审案件中,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上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人作为当事人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诉权;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由他们的主要负责人行使上诉权。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诉。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由诉讼代表人行使上诉权。经过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的,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是被代理人。不享有上诉权的人,或者不是法律规定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的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当事人的名义提起上诉;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有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只要都享有上诉权,应当都列为上诉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都不准上诉。法律规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准上诉。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过了法定期限,法律文书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使上诉权。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查明确系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诉期的,应当准许顺延期限,以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期限耽误后,当事人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并分别作出准予顺延或不准顺延的决定,而不是指具备顺延期限条件的,仍可作出不许顺延期限的决定。对上诉期限的计算还应当指出两点:一是当事人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案件,因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不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上诉期限都届满后,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国内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国外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三十日。十五日届满,国内一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即丧失了上诉权,但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国外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届满后,判决才生效。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期限。应从最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因为共同诉讼人可能分散居住各地,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也不同,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权。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因各共同诉讼人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没有上诉状就难以判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和上诉请求的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上诉状依照法律规定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重要内容。“上诉请求”,是上诉人通过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即上诉人通过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原裁判的一种意思表示。“上诉理由”,则是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的具体根据,包括对第一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的不同认识,在第一审未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也包括请求追加当事人的理由、根据,以及对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的不同意见的理由和根据等。在宣告判决、裁定时,当事人上诉的口头表示,不能代替上诉状,但当事人已口头表示上诉的,应当告知他们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书写上诉状,不要采取简单的做法,等到上诉期满以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处理。但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告知后,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则视为未提出上诉。上诉状中欠缺的部分可告知上诉人补正,但不能以此为理由剥夺其上诉权。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当事人将上诉状直接寄交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后的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应依法交纳诉讼费。诉讼费一般应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诉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事人已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发生效力。但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效力不发生影响,仍应执行。
(四)上诉的撤回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前,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这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撤回上诉是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一是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有没有违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应准予撤诉的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有这两个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撤回上诉才能成立。
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至宣判前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诉,当然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宣判,上诉人再无权撤回上诉。
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不准撤回上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都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人民法院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是驳回上诉人程序上的请求,可以用口头裁定的形式;但是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裁定,由于是对一审判决、裁定效力的确认,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书面裁定应制作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应当记入笔录。
上诉人撤回上诉,一经人民法院准许,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丧失了对本案的上诉权。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一样,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迫或者附加其他条件。
(五)上诉的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仍应将案件按上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但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按审判监督程序自行改判。因为当事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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