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判决离婚与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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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有什么区别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调解结果不同,就产生以下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
(一)调解离婚
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即发给离婚调解书,这就是调解离婚。
(二)判决离婚
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恢复和好的,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这种通过判决的形式而准予离婚的就是判决离婚。
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官一般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的,那么才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三)有赌搏、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所列情形可视为婚姻法条款的补充。
3、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妇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除上述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还要考虑到本次审理前原告曾经起诉过离婚的情况,二次起诉甚至三次起诉与第一次起诉离婚肯定会有不同的程度的差别。
上述条款并未穷尽列举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实际上还会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家庭矛盾,人民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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