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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的发生由谁提起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542次

民事调解属于现行调解制度中最为有效的方式,很多纠纷和争议、摩擦等等都会通过民事调解来解决,避免了继续发展下去的趋势,也帮助司法部门省去了一些案件审理等。那么,民事调解的发生由谁提起?若悠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民事调解的发生由谁提起?

如果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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