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经济纠纷调解办法内容
商业经济行为或活动中,双方极容易因为经济利益问题而发生纠纷,一旦纠纷养成对双方都没有任何的好处,只有积极的参与调解解决争议才是最好的方式。那么,商业经济纠纷调解办法内容有哪些?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若悠网内容。
商业经济纠纷调解办法内容有哪些
(一)自愿;
(二)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
(三)自觉实行与监督实行相联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是指包含国营商业、粮食商业和供销社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各个部门和各个单位办的各类商业,即社会商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商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商品流通的行政部门和同级供销社。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经济胶葛,是指各类商业经济组织之间发作的经济胶葛。
商业经济组织与非商业经济组织、个体运营者之间的经济胶葛,可参照本办法调停。
第二章 调停员、调停小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对商业经济胶葛的调停作业,由调停组织指定调停员掌管或构成调停小组掌管。
调停员和调停小组以调停组织的名义开展作业,并定时或不定时地向其主管领导请示汇报作业。
第七条 调停员和调停小组开展作业时,持介绍信有权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收集依据,查阅与胶葛争议有关的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自己应予支撑和帮忙;如有需求,应当出具书证。
调停组织关于触及国家和公司机密的依据、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必要保密。
第八条 调停员和调停小组的首要职责是:
(一)对当事人在适用法令、法规和政策上一律对等,保证当事人两边对等行使权力;
(二)保护法令庄严,阻止违法行为;
(三)教学当事人重合同,守信用,依法运营;
(四)监督调停协议的实行。
第三章 调停统辖
第九条 商业经济胶葛当事人可洽谈断定一方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调停,或洽谈断定由情愿承受调停恳求的第三方调停组织调停;洽谈不成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则恳求调停。
第十条 县(市)、市辖区内的商业经济胶葛,当事人两边有一起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最直接的一起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停组织调停;没有一起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被恳求人一方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的调停组织调停。
不同县(市)、市辖区的商业经济胶葛,当事人两边有一起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最直接的一起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停组织调停;没有一起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被恳求人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直至省级主管部门的调停组织调停。
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业经济胶葛,由被恳求人一方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直至省级主管部门的调停组织调停;在全国有严重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商业经济胶葛,由商业部调停组织调停。
第十一条 调停组织受理商业经济胶葛后,以为需求报请上级调停组织调停的,应当事前征得其赞同,并及时抄送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在裁定时效或诉讼时效最后三个月内恳求调停的,调停组织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两边事前约好只向调停组织恳求调停的在外。
当事人一方向调停组织恳求调停,另一方向有关部门恳求裁定或许起诉的,调停组织不予受理。
第四章 调停程序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恳求调停的,应当向调停组织提交书面恳求,并按被恳求人人数提交副本。
(一)恳求人和被恳求人的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
(二)托付署理人的名字、性别、单位、职务和住址;
(三)争议的首要现实和依据;
(四)调停恳求和理由。
第十四条 调停组织收到恳求书后,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则的,应当在五日内将恳求书副本发送被恳求人。被恳求人在收到恳求书副本后五日内用书面答复是不是赞同调停。对不符合规则的或许被恳求人答复不赞同调停的,调停组织应当自接到恳求书或答复书之日起七日内告诉恳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被恳求人在收到恳求书副本后逾期不作答复的,应视为不赞同调停。
第十五条 第三人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有独立恳求权的或与调停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能够恳求参与调停或由调停组织告诉其参与调停。
第十六条 当事人能够托付一人或二人署理参与调停。署理人在参与调停时,应当向调停组织提交托付署理书。托付署理书有必要载明托付事项和权限,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在调停时期当事人两边可自行宽和。恳求人能够抛弃或许改变调停恳求,被恳求人也能够另行提出调停恳求。
第十八条 经调停达成协议的,应当制造《商业经济胶葛调停书》,调停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调停书经当事人两边签字后收效。一方不签字的视为调停不成。当事人两边应当在调停书收效后十五日内或调停书约好时限内自动实行。
当事人一方不如期实行职责,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原调停组织恳求监督实行。
调停组织接到监督实行恳求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告诉职责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实行。逾期不实行,是本系统的能够依据有关规则对职责方的法定代表人给予处置或提出处置主张,原应实行的职责不得革除;不是本系统的,可向有关部门主张给予处置,并由有关部门督促职责方持续实行调停书规则的职责。
第二十条 调停组织应当在收到恳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结调停;调停不成的,应当停止调停。
恳求人向调停组织恳求撤回调停恳求或被恳求人恳求停止调停的,调停组织应当允许。
第二十一条 经调停不成的,或许调停协议收效前反悔的,当事人可按国家规则向有关部门恳求裁定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调停发作的实际费用开支,由恳求人垫支。调停完结,按当事人两边职责分管,详细数额,由调停组织决议。
当事人恳求撤回、停止调停的,调停经济胶葛的实际开支,由恳求人负担或由调停组织决议由当事人按份额分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商品流通的行政部门和同级供销社,能够依据本办法并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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