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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调解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554次

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为了公平和平解决矛盾纠纷,并且保障自身权益,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申请进行调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那么具体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调解?我们一起跟随着若悠网的小编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调解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2、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其中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二、交通事故调解要注意什么

1、调解的期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2、参加调解的人员: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3、不受理调解申请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4、调解终止的情形: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5、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

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里,若悠网的小编提醒您,无论是交通事故调解还是诉讼,请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介入非常必要。律师可以帮助你计算赔偿数额,据理力争,从而有利于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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