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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步骤是怎样的,如何解决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432次

医患纠纷的矛盾比较严重,当事双方解决不了纠纷的时候,为了避免它越来越严重需要第三方的调解介入,关于纠纷介入的步骤很多人也不是那么清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步骤是怎样的,如何解决?听听若悠网小编的说法。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步骤是怎样的,如何解决

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2、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另外,在医患纠纷诉讼中,患者在起诉时应注意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患者应当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一年内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诉讼时效后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判。第二,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的规定,医患纠纷的证据责任分配是责任倒置,具体而言,患者在起诉时应提交在医院就诊治疗、遭受损失的事实及具体数额等相关证据材料,而医院需承担证明自己在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或过失的充分证据,否则,医院就需承担对患者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三,应选择最恰当的法律、法规及有针对性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涉及个案中由哪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问题。从原则上说,证据立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以说“谁主张、谁举证”是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规则。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了8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了8种诉讼中应当举证倒置的法律要件形态。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的转换点是不同的,其特点表现在: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的转换则是指谁提出主张和抗辨,则应当就此加以证明,它并没有免除任何一方的举证责任。它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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