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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修改:检测改由行政部门委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478次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一些转基因食品来说很多人都认为有相对的问题,那么对于转基因问题,我们国家一直以来也非常的重视,下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关于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修改:检测改由行政部门委托,希望大家可以多去了解。

近日,国务院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删去了两条内容,另修改了五条内容。

据10月23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中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是2001年5月23日公布并施行的,此前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588号,《条例》进行了修正。

最新的修订版本中,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单位申请安全证书,原本规定由申请者主动提交的检测报告,改为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此外,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可由销售单位代办审批手续的规定被删去。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相关规定也有调整,原有规定中涉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内容被删除。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测机构检测

修改前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需提供相应材料。

此次修改便对所需材料进行了调整,原《条例》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被删去,原《条例》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明确为“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等其他材料”。

此次修改还明确了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这样的调整思路在对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修改中还有延续。

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此次修改则在提出申请后增加了需“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等材料”的内容。

此外,原《条例》第三十三条中作为获颁安全证书条件之一的“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被修改为前置到该条第一款的“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可由销售单位代办审批手续”被删去

在此次修改中,对于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的相关规定也有所调整。

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代办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代办单位不得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费用。

而原《条例》第四十九条就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了相应惩戒规则: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销售单位,不履行审批手续代办义务或者在代办过程中收取代办费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修改,第四十九条规定伴随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同被完全删去。

而农业转基因生物过境相关规定也有调整,原有规定中涉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内容被删除。

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

此次修改,这一前置条件被删去。

而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此次修改中,其中“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被删去。

最后,原《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携带、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报检”的惩戒规则中,去除了原有的“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过境”的情况。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哪些法规,目前管理状况如何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依法实施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配套规章,依法实施监督管理。1996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制定了5个配套规章,发布了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建立了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许可审批和标识管理制度。

二是加强技术体系建设,为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在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际联席会议推荐基础上,农业部组建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农业部还组建了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了一批环境和食用安全检测机构,其中35个已通过双认证。在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科技专项实施过程中,大力组织开展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性研究,研制检测技术标准,组织安全评价,不断提高技术支撑能力。截止2009年底,农业部已发布了62项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标准,保障了依法行政的技术需求。

三是科学规范开展安全评价和环境监测,保障转基因生物环境和食用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按照条例、安全评价办法和评价指南的要求,遵循科学、个案、熟悉和逐步的原则,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等制定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科学规范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在安全评价合格的基础上,农业部批准发放了转基因棉花、番茄、矮牵牛、甜椒和番木瓜等植物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以及转基因大豆、玉米、棉花和油菜等进口安全证书,除棉花外,仅用作加工原料。与此同时,组织开展转基因抗虫棉等作物生态环境长期风险监测,保障转基因生物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是加强行政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活动有序进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健全管理规章,改善管理条件,切实加强田间试验、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和产品标识等环节的行政执法监管,确保各项活动有序进行。大力开展法规培训和科普宣传,努力提高研发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那么对于一些转基因技术,特别是在花生,稻米上面给了人们很大的帮助,对此国家一直以来也是不断的努力,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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