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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程序怎么走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436次

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的,其家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受理后,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那么,宣告失踪的程序怎么走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宣告失踪的程序怎么走

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定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是: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二、宣告失踪的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公民出现后,需要申请终止失踪程序。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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