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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及其适用符合的条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492次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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