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与第三人是否有关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环境问题相比以前的工业社会应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音)声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环境污染十分突出,在不断追求绿色发展的当下,我国对此十分重视,对于相应的环境侵权纠纷问题也进行了相应的立法与管理。对于环境侵权相关问题,若悠网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环境责任与第三人是否有关
实践中,有些污染环境行为是由于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这种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的构成条件
1、环境侵权责任的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
2、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如果第三人与污染者有意思联络,则第三人与污染者构成共同侵权,则不属于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我国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努力做到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坚定科学发展观,坚持绿色发展的道路,高喊“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口号,再这样的背景下,国家还会更加完善环境立法、执法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您还有疑问,若悠网也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