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谁主张谁举证”?
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要自已提出证据证明。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已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 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已的证据
补充内容:
一、一般规定
1、 在单一事件中,由主张积极事实者承担证明责任;
2、 在连续性事件中,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积极事实发生盖然性的,积极事实主张者无需承担举证责任,或由主张(连续性)消极事实者承担举证责任。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