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案件法律文书的形式与效力怎么样
目前,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关于司法确认案件法律文书的形式。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法律文书形式,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四种不同做法,即决定书、确认书、调解书和裁定书。《若干规定》规定了司法确认案件法律文书的形式是确认决定书或不予确认决定书。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司法确认案件法律文书形式为裁定书。今后,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将不再使用决定书、确认书等形式。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司法确认裁定有两种情形:一是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二是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新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裁定驳回申请而不是裁定调解协议无效,主要考虑到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还有补救措施,可以再次协商变更原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是为当事人预留了解决纠纷的空间。
二是关于司法确认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做出确认有效裁定书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收到确认有效裁定书和驳回申请裁定书后,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应申请再审。这主要因为确认申请是当事人自愿提出的,没有必要在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后再设置上诉、复议或者再审程序;对于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再次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权利的行使并没有受到限制。另外,司法确认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应像一般程序那样设置上诉、再审的程序。
三是关于司法确认案件裁定后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裁定后,主要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种后果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执行依据是法院做出的确认有效裁定书,而不是调解协议书。另一种后果是调解协议经审查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对此,当事人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一种是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组织重新对纠纷进行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就有关争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然后再申请法院确认变更后的或者新达成的调解协议。另一种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原纠纷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关于案外人救济的问题,可以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执行。另外,人民法
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由于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以不收取诉讼费用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