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条件有哪些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条件有哪些
一、由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二年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
1、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
2、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以前不知道的为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3、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其在原诉讼期间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人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二)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3、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4、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并影响判决结果;
2、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并影响判决结果。
(四)证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未经合法代理并处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6、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对受送达人不利判决;
7、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未公开开庭审理;
8、明显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
9、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
(五)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六)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1、以另一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以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3、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定案依据,而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七)证明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生效判决的证据。
(八)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据。
1、签订调解协议和签收调解书是受胁迫的;
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